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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

如何办理离婚?


来源: 海基会
夫妻双方两愿(协议)离婚,但是大陆配偶不愿来台办理,台湾配偶也不愿前往大陆,应如何办理离婚?
答:依我方民法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另依大陆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与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自愿离婚者,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地区人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男女双方若不在同一地区,不论台湾或大陆都无法经由两愿离婚之方式,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一方仅得向台湾(或大陆)法院诉请判决离婚,惟须符合各方判决离婚事由,方能获判离婚。获判离婚后,离婚确定判决须在判决一方之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与大陆配偶在大陆地区办理离婚,回台后应如何办理?
答: 在大陆离婚可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 经大陆法院判决离婚者,可持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海基会验证后,再送我法院裁定认可,经我法院裁定认可后,则属我国民法上之判决离婚,其离婚日期溯及自大陆地区离婚判决确定时,发生离婚之效力。 (二) 经大陆法院调解离婚者,可提凭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申请离婚登记,并以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及当事人或由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为离婚日期。 (三) 在大陆地区协议离婚者,可提凭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之「离婚证」,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以离婚证件所载之离婚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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