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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配面谈权益入法 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国境线上止步(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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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配面谈权益入法 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国境线上止步(推荐文章) 来源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23/1363801.htm 记者马叔安/综合报导 关于大陆配偶在台湾的居留证,移民署依据《台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申请来台团聚之大陸地区人民及其台湾配偶实施面(访)谈以及查访,如果有疑虑的话,会在对方入境后再进行二度访谈。而相关法规对面谈的流程、内容、与谈人的责任和受谈人的权利,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时,应依本办法对申请人实施面谈。此外,申请人如有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者;必要时,其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亦应接受访谈。 《办法》规定,接受面谈者有数人时,应采隔离进行;非受面谈者,不得在场。实施面谈时,应由面谈人员当场制作面谈纪录,并全程录音;必要时,得全程录影。面谈纪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受面谈者姓名、年籍、住址或来台住址。 二、对于受面谈者之询问及其陈述。 三、面谈之年月日及处所。 此外,面谈纪录应当场由面谈人员或通译人员朗读,或交受面谈者阅览后,由受面谈者亲自签名。 《办法》规定,接受面谈的申请人,接受面(访)谈者为聋、哑或语言不通者,入出国及移民署于面(访)谈时,得用通译或以文字询问并命以文字陈述。而且申请人于接受面谈前,得以书面申请面谈辅佐人一人,并经入出国及移民署同意后,在场协助面谈进行。 《办法》对实施面谈的人员规定,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指定人员担任,以二人一组为原则,应服仪整齐、态度恳切,不得施以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询问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当实施面谈人员发现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时,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移民署指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配偶入境时,夫妻分别于国境线接受面(访)谈,如发现仍有疑虑,无法及时查证,考量当事人权益,则同意先行入境,于入境后再进行「二度面谈」,惟如国境线上经面访谈后发现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则大陆配偶不得入境必须返回大陆。 原文网址: 陆配面谈权益入法 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国境线上止步 https://www.ettoday.net...

陆配继承台湾地区遗产

陆配继承台湾地区遗产 在以前陆配继承台湾地区遗产会有两百万台币上限,但现在版本已经针对陆配取消这个限制了,但只有长期居留阶段才可以继承不动产,并且如果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得继承之”,我不是做法律这行的,不知道对于台湾一般人继承是否也有这条限制。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其继承在台湾地区之遗产或受遗赠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适用第一项及第三项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之限制规定。 二、其经许可长期居留者,得继承以不动产为标的之遗产,不适用前项有关继承权利应折算为价额之规定。但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下面是海基会整理的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来源:海基会   2012.04 大陆地区人民如何办理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 其他和遗产继承相关的: 关于我们陆配的财产继承权还有2百万元的上限规定吗?新修正的规定为何? 2010.08.06台湾人民继承大陆遗产应注意事项? 关于配偶往生后遗产继承、劳保死亡给付等问题 大陆人民如何继承台湾人民遗产? 答:   大陆继承人应在大陆当地之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应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委托公证书系因大陆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皆有限制,故宜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接着将上述两项公证书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大陆人民继承台湾人民之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三年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台湾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继承之表示。如果超过三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之后便不能再要求继承。   提出继承表示后,法院将审核身分后通知是否准予备查。如已收到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计算、交付遗产。依规定在台若无其他继承人时,法定遗产管理人依被继承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遗产管理人为国防部或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其他被继承人身分之遗产管理人则为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如有应缴遗产税或赠与税时,应向税捐稽征机关办理。   若法院审核不符裁定驳回时,当事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