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
探亲 状况确认 要来台探亲或延期照料 谁来送件 一、申请人本人(限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亲自送件) 二、被探人亲自送件 三、被探人再委托综合、甲种旅行社或其他台湾地区亲属 谁可以办 一、适用对象: (一)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民之3亲等内血亲。 (二)为经许可团聚并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者之父母。 (三)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四)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之父母或大陆地区子女之配偶。 (五)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年龄逾16岁之未成年亲生子女。 (六)为经「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18条至第23条申请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并予专案许可者之父母或子女。 (七)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所定之香港、澳门居民,并不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且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或受聘雇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第48条第1项第1款或第3款工作,许可期间逾6个月。 (八)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6条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随行团聚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8条附表3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交流,并经许可停留期间逾6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46条附表4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交流,并经许可停留期间逾6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经许可在台停留之学生(陆生)之2亲等直系血亲或配偶。 (十二)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8条附表3许可在台湾地区停留之研修生之父母。 (十三)适用对象第1款至第12款之申请人,年满60岁行动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得同时申请其配偶或18岁以上2亲等内血亲1人同行照料。 (十四)台湾地区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其年龄在16岁以下者,或曾在16岁以前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逾16岁且在20岁以下者。 二、延期照料:第1点第1款至第12款申请人,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