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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


探亲


状况确认
要来台探亲或延期照料

谁来送件
一、申请人本人(限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亲自送件)

二、被探人亲自送件

三、被探人再委托综合、甲种旅行社或其他台湾地区亲属

谁可以办
一、适用对象:
(一)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民之3亲等内血亲。
(二)为经许可团聚并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者之父母。
(三)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四)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之父母或大陆地区子女之配偶。
(五)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年龄逾16岁之未成年亲生子女。
(六)为经「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18条至第23条申请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并予专案许可者之父母或子女。
(七)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所定之香港、澳门居民,并不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且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或受聘雇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第48条第1项第1款或第3款工作,许可期间逾6个月。
(八)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6条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随行团聚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8条附表3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交流,并经许可停留期间逾6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46条附表4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交流,并经许可停留期间逾6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经许可在台停留之学生(陆生)之2亲等直系血亲或配偶。
(十二)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8条附表3许可在台湾地区停留之研修生之父母。
(十三)适用对象第1款至第12款之申请人,年满60岁行动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得同时申请其配偶或18岁以上2亲等内血亲1人同行照料。
(十四)台湾地区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其年龄在16岁以下者,或曾在16岁以前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逾16岁且在20岁以下者。

二、延期照料:第1点第1款至第12款申请人,因探亲对象年逾60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请延期在台湾地区照料。但探亲对象之配偶已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

到哪里办
一、申请人在国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其居住国无驻外馆处者,得由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代向移民署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香港金钟道89 号力宝中心第1座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5楼J~O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代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要带什么
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之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证明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同行照料者应检附与申请人间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亲属关系证明。 (已于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于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影本。 <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保证人如系邀请单位,应加盖邀请单位印信,并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委托书:除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亲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请单位亲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请单位再委托综合或甲种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托其他台湾地区亲属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或香港、澳门身分证影本。
八、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谁可以办-一、适用对象」第2点规定申请者)。
九、依「谁可以办-一、适用对象」第14点申请来台探视生父之非婚生子女,应先由生父完成认领手续;另台湾地区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应检附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及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为受胎期间),并于入境后检送由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亲子血缘鉴定报告。
十、依「谁可以办-一、适用对象」第15点申请者所检附文件:
(一)大陆地区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前婚姻离婚证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证明、申请人之出生证明(须载明父母姓名)。
(二)大陆地区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婚姻状况证明、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证明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于办理延期时,检附由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亲子血缘鉴定报告。


申办时间
5个工作天(不含退、补件时间)

申办费用
证照费新台币6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贴心小叮咛
延期方式: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前30日内,备齐:
一、延期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有效之大陆地区旅行证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证),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四、延期费用新台币300元,径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代申请人身分证正本﹝验毕归还﹞。

注意事项:
一、依「谁可以办-一、适用对象」申请者,应依下列顺序寻觅1人为保证人,并负「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7条之保证责任:
(一)台湾地区配偶或直系血亲。
(二)有能力保证之台湾地区3亲等内亲属。
(三)有正当职业之台湾地区公民,其每年保证不得超过5人。
二、另依「谁可以办-一、适用对象」第7款至第10款申请者,得由被探人之邀请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为保证人。但非台湾地区人民不得为保证人;依「谁可以办-一、适用对象」第11款及第12款申请者,得由来台学生(陆生或研修生)就读之学校或学校指定人员为保证人。
三、无前二款规定之保证人、申请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二款人员或法人担任保证人且有正当理由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得变更保证人顺序、改觅其他机关(构)、人员担任保证。
四、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检附之相关文件不全得补正者,移民署应通知申请人于2个月内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不能补正者,径驳回其申请。但申请人有正当事由未能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得申请展延1次,以2个月为限。
五、台湾地区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或年逾60岁现正住院治疗者,得申请提前发证;患疾病、重病或重伤之认定,应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0条所规定之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诊断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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