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法規」標籤的文章
免費索取.台灣生活通

陆配面谈权益入法 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国境线上止步(推荐文章)

圖片
陆配面谈权益入法 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国境线上止步(推荐文章) 来源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23/1363801.htm 记者马叔安/综合报导 关于大陆配偶在台湾的居留证,移民署依据《台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申请来台团聚之大陸地区人民及其台湾配偶实施面(访)谈以及查访,如果有疑虑的话,会在对方入境后再进行二度访谈。而相关法规对面谈的流程、内容、与谈人的责任和受谈人的权利,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时,应依本办法对申请人实施面谈。此外,申请人如有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者;必要时,其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亦应接受访谈。 《办法》规定,接受面谈者有数人时,应采隔离进行;非受面谈者,不得在场。实施面谈时,应由面谈人员当场制作面谈纪录,并全程录音;必要时,得全程录影。面谈纪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受面谈者姓名、年籍、住址或来台住址。 二、对于受面谈者之询问及其陈述。 三、面谈之年月日及处所。 此外,面谈纪录应当场由面谈人员或通译人员朗读,或交受面谈者阅览后,由受面谈者亲自签名。 《办法》规定,接受面谈的申请人,接受面(访)谈者为聋、哑或语言不通者,入出国及移民署于面(访)谈时,得用通译或以文字询问并命以文字陈述。而且申请人于接受面谈前,得以书面申请面谈辅佐人一人,并经入出国及移民署同意后,在场协助面谈进行。 《办法》对实施面谈的人员规定,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指定人员担任,以二人一组为原则,应服仪整齐、态度恳切,不得施以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询问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当实施面谈人员发现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时,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移民署指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配偶入境时,夫妻分别于国境线接受面(访)谈,如发现仍有疑虑,无法及时查证,考量当事人权益,则同意先行入境,于入境后再进行「二度面谈」,惟如国境线上经面访谈后发现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则大陆配偶不得入境必须返回大陆。 原文网址: 陆配面谈权益入法 双方婚姻有不实之处国境线上止步 https://www.ettoday.net...

大陆人士来台工作相关法规

大陆人士来台工作相关法规 综观台湾对于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相关法规,均仅准以短期停留为主(详见内政部「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例如:专业交流(包括宗教教义研修、教育讲学、投资经营管理、科技研究、艺文传习、协助体育国家代表队培训、驻点服务、研修生、短期专业交流)或商务活动交流(包括演讲、商务研习、履约活动、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短期商务活动交流)等等。此外,除了与台湾人民结婚、依亲取得居留权及工作权,以及经营投资事业、学术研究、艺文、体育、驻点服务等名义申请来台以外,我国尚未开放大陆地区人士直接来台工作。 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1. 主要依循之法规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工作,应由雇主向主管机关(劳动部)申请许可,其劳动契约应以定期契约为之、受雇期间不得逾一年,且除例外状况外,不得转换雇主及工作。 2. 依国际协定开放服务业项目所衍生之雇用需求,以及跨国企业、在台营业达一定规模之台湾地区企业,得经主管机关许可后,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其许可、管理、企业营业规模、雇用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第7项) 3.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台湾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成员或担任其任何职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2条) 4. 商务活动交流:依内政部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四章第39-46条相关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事业负责人或经理人、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资格,应由台湾邀请单位代为申请入台从事商务活动交流。 5.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将依其活动行程核定停留期间,最长不得逾3年,得申请延期。跨国企业资格,指在二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设于外国、香港或澳门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设于台湾地区,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 申请前一年于全世界资产达二十亿美元以上。 经经济部核发营运总部认定函。手指箭头方向 营运总部认定办法及申请书表下载 国内员工人数达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 ...